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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土地使用權是指具備法定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支付租金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無關,收入也可以壟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且不需要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