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民事違約責任,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過錯責任也稱“過失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通則“無過錯責任”的對稱性。行為人僅對其主觀上有過錯、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主觀過錯,即使行為已經造成損害並且是違法的,也不會承擔民事責任。早期民法普遍實行“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客觀上存在致人損害的事實,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是適用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只有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 * *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