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壹)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擁有房產的;(五)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