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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認定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本轄區案件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2.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3.多個鑒定人對同壹標的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分別鑒定。4.鑒定時,應將鑒定對象與其他人或物品混放在壹起,不得給鑒定人任何暗示。5、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時,鑒定人不願公開的,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6、對於鑒定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證人以及主持和參加鑒定的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對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