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11規定:
2.2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和所有描述
3基本要求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8應使用規範漢字(商標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五)在中國銷售的貨物的包裝和說明。
第十七條在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親筆題字和招牌;
(五)出版、教學和研究需要的;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