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撕毀印章違法,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及處罰”的相關規定,處以罰款,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