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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有哪些違法情形?
《電子商務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內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區分和標識,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依法標註為自營的業務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