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的水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註重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生活用水、生產經營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