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醫鑒定所需的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文件;
3.病歷材料;
4.門診病歷;
5.成像材料;
6.照片;
7.以前的身份證明文件;
8.投訴;
9.判斷;
10,防守;
11,法庭質證材料;
12、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可以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結束時,應該有出院診斷證明。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的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