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