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屬於私人車輛的GPS定位設備被拆除,則侵犯了他人的財產,可以要求賠償。2.對噸位為12噸的三類以上客車(長途客運車輛)、危險品車輛、貨運車輛拆除GPS/北鬥設備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2014年第5號發布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處罰,屬於違法行為。3.如果拆除GPS定位設備導致其他後果,您可以根據後果的不同要求相應的賠償,但壹般您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定位器的價格遠遠低於故意損壞財產罪的範圍,並且它不是駕駛安全的必需品。
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安裝在新制造車輛上的衛星定位裝置。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不得變更,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設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