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國有資產拍賣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法律依據:《拍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用於抵繳稅款和罰款的物品、用於抵繳罰款和罰款的物品、無法返還的物品、追繳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的拍賣,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辦。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規範管理、擇優遴選的基礎上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