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宣告債務人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