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