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申請人包括失蹤人員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2.失蹤的時間或情況應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申請。4.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