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十九條修改為:“責任人員在鐵路建設活動中弄虛作假,編制或者出具虛假技術資料和試驗、檢測結果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654.38+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註冊從業人員,通知頒發資格證書的機關。”2.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條:“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在鐵路建設活動中因過錯造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1年內不得在鐵路建設市場執業;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五年內不得在鐵路建設市場執業;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質量事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終身不予註冊。”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