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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實行領導成員任免。
公務員法實行領導成員任免制度、任命制度和聘任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任命制、聘任制。公務員實行聘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壹條當選公務員將在選舉結果生效後立即當選;任期屆滿未改選或者辭職、被免職或者在任期內被解聘的,其職務終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條件和資格。公務員的領導職位應該逐步晉升。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按規定提幹。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實行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參照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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