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應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不允許在私人葬禮活動等不合適的場合唱、奏國歌。不得將國歌作為或者變相作為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