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並發生的咨詢費、調整費、評估費、律師費等項目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該科目可以是“管理費-專業服務費”。
二是為合並發生的貸款費用,包括利息、貸款額度費、資金安排費等。,應記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借款期間攤銷並計入相應期間的財務費用。
第三,合並涉及發行新股的,與發行股票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咨詢費、評估費和律師費)不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應沖減發行股票產生的溢價,即借記“資本公積-股權溢價”。發行股票(股票)過程中發生的路演費、公關費、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