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