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自行終止招標程序是否違法?
自行終止招標程序是否違法?
根據第613號《招標實施細則》,規定如下: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要分析招標人終止招標的原因,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潛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視為要約。

招標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應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招標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如果是,則應根據招投標階段的不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文件出售階段,招標人應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投標保證金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還可以主張本次招標的設備準備、人員差旅費和招標文件編制費。並依據2004年8月1日頒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並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