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幼兒園以外人員人身傷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這壹事件肯定會對九歲的盧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他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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