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五十七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應當免去其現任職務:(壹)達到任職年齡或者退休年齡的。(二)被追究責任後應當辭退的。(3)辭職或調動。(四)非組織選拔,離校壹年以上。(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調離現崗位的。
第五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十九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壹年內不得調任其任職,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長時間影響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