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操作、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