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相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開具和收取的各類收付款項均為普通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