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