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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需要離婚證。
根據規定,離婚後再婚需要撤回離婚證。根據民政部9月1986+1發布的《關於婚姻登記若幹問題的解答》,如果結婚證丟失或毀壞,則不能補辦。當事人遺失或銷毀離婚證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將核查婚姻登記檔案,確認當事人確已依法在該機關辦理了婚姻登記。然後,在當事人申請核實情況屬實後,上報市、市、縣民政部門審批,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補發的相關證明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妳可以拿著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辦理離婚手續。以上是關於離婚後再婚是否需要離婚證的回答。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男女雙方申請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處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