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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婚姻法離婚贍養費
法律主體性:

離婚不涉及贍養費,而是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如下:1,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2.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3.撫養費應按月支付。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1生效的《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有地方住,很難生活。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困難的人,該房屋可以是居住權或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