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不治之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