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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協議與調解書的區別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是通過調解結案的法定程序,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性質。調解協議通過特定的程序轉化為特定的法律文件——調解書,從而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