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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有實力的法務大佬知道這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後代直系親屬不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有較多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配給遺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3.《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