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於汽車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五條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裝卸和貨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承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第六條承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運輸法規,在批準的範圍內經營,服從管理,履行運輸責任。經營汽車貨物運輸,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配備具有壹定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貨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托運人應當對指定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在收發貨物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第八條托運人應當安排物資運輸計劃,配合運輸部門進行合理運輸,並遵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