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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本質是人對物的行為。
法理分析:物權是物權,表現人與物之間的支配關系,其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這個概念明顯不同於債權所表達的人與人之間的請求關系。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物權的內容是特定主體與特定客體之間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支配關系,不涉及他人的意思表示;債權代表特定主體請求另壹特定主體做或不做某事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於汽車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五條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裝卸和貨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承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第六條承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運輸法規,在批準的範圍內經營,服從管理,履行運輸責任。經營汽車貨物運輸,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配備具有壹定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貨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托運人應當對指定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在收發貨物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第八條托運人應當安排物資運輸計劃,配合運輸部門進行合理運輸,並遵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