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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執行終結的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沒收財產判決後,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根據責任自負原則,沒收財產刑應限於罪犯個人財產,不得沒收他人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