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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條件
禁止結婚的條件如下:

1.因壹方脅迫或欺詐而結婚的;

2、男性未滿22周歲,女性未滿20周歲;

3.壹方重婚;

4.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相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二)祖父母輩的不同代際、不同性別的親屬;

(3)祖父母輩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叔阿姨。在壹定範圍內禁止近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優生優育等因素。

5.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些疾病的人結婚。

結婚條件:

1,男生22歲可以領結婚證,女生20歲可以領結婚證;

2.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婚姻達到壹定年齡才能具備適宜的生理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