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海商法》第二十壹條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壹)依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向船長、船員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員支付工資、其他勞動報酬、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
(二)船舶營運中發生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用的支付請求;
(四)關於支付海難救助款項的請求;
(五)船舶營運期間因侵權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書證明其已辦理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有相應的財務擔保的,其造成的油汙損害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