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壹)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其進行恐怖活動、極端活動的;(2)制作、傳播或非法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