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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管理中,審查下屬單位報送的公文時,發現公文格式有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該怎麽做?
2012 4月16日發布,7月1日實施《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中辦〔2065438〕14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進行處理。同時,第二十四條接收文件的主要程序中有以下表述:“(三)初步審查。應對收到的正式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用語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發送單位並說明理由。"

相應地,在審查下屬單位提交的公文時,如果發現公文格式錯誤,可以將其退回發送單位,並對其公文進行業務指導,要求更改並重新報告。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影響不大的格式問題都沒有退回,直接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