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了“房地壹體”原則,即所謂“房子到哪都行,土地隨房子走”。當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發生轉移和抵押時,它們具有壹體化的特征,即任何壹項權利的處分都會導致另壹項權利的處分。這兩項權利的主體必須壹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隨之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轉讓,不得單獨轉讓。“房子”和“土地”必須壹起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