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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目標丟失
法律分析: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標的滅失是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壹種特殊情形。即作為執行標的的財產因自然或人為因素改變其固有的物理、化學性質,失去原有的形態、數量、質量和價值,且永遠無法恢復原狀。如果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處理不當,執行程序將被擱置,案件將無法無限期了結,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