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動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