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