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②父母、子女;3 .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