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以1998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於2003年3月2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其他法律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和實施。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第四章第三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八條、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