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豬的損害後果應是由於主人未能對其進行有效控制以及當事人在騎自行車時未能仔細觀察路況造成的。因此,損害後果應由母豬的主人和騎自行車的當事人承擔。雙方可以就責任比例和母豬受傷等具體損失進行協商,協商不成。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