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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采用壹般地域管轄,其訴訟因素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企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而引起糾紛的,統稱為涉外民事訴訟。此類案件的管轄由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並有專門的規則根據特別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