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148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