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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件、證人匿名申請
法律分析:出庭作證是公民的義務,原則上應寫明證人姓名。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對於涉及隱私問題或經勸說仍不願透露姓名的證人,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采用適當的替代方式隱去真實姓名,替換為“張××”、“證人×××”、“證人”或其他合法、適當的替代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庭審方式若幹問題的解答(試行)》第二十壹條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義務,原則上應當寫明證人姓名。由於各種原因,實踐中有些人對出庭作證心存疑慮。因此,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對於涉及隱私問題或經勸說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證人,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采用適當的替代方式隱去其真實姓名,可以用“張×××”、“證人××××”、“證人”或其他合法、適當的替代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