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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間接證據?
法律分析:“外圍證據”應指“間接證據”,即不能直接證明犯罪行為是被告人所為的證據。事實上,在我國的證據立法、理論和實踐中,並不存在“間接證據”這壹術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