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本院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