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從其規定。